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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法院圆满执结历时五年的民间借贷纠纷难案
发布时间:[2016-08-25]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822

 

819日,梅县区法院和解执结谢某申请执行杨敏民间借贷纠纷案,被执行人杨某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至此,矛盾激烈历时五年的执行难案得以圆满解决。

    2011530日,杨某因生意周转向谢某借款95.8万元,借款到期后未能按时还款。201168日,谢利琼向梅县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杨某偿还借款本金95.8万元及利息。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杨敏在2011715日前偿清借款本金95.8万元,及从20117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因杨某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谢某向梅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梅县区法院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的一套房产及地下车位,拍卖成交价124万元。所得款扣除优先受偿债权和相关费用后,谢某依执行分配方案受偿361465.8元(另一申请执行人刘某受偿349132.8元),剩余879942.5元暂未执行到位。谢某坚持认为其在诉讼期间申请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应享有优先受偿权,梅县区法院将执行款分配给刘某侵害了其利益。为此,谢某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申诉,均被驳回。因被执行人杨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21030日,梅县区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16728日,梅县区法院受理谢某申请恢复执行案件,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工作,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承办法官多次与杨某的家属沟通,争取通过各方面协助尽可能将执行款落实到位。梅县区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魏伟辉全面分析案情,找准问题的症结,带案约谈双方当事人及被执行人家属,释法说理,因案施策,多措并举做好双方当事人及被执行人家属的思想工作。819日,杨某亲属表示在双方退让的前提下,愿意垫付部分执行款,随即按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75万元给申请执行人谢某。至此,历时五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