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熊某生向诉争房屋原产权人梅县某公司购买诉争房屋,并付清购房款。后因该公司一直未给熊某生办理房产登记,2002年熊某生向梅县法院起诉该公司,梅县法院于
2010年7月,杨某俊通过参与法院拍卖竞买、向债权人、抵押权人受让等多种方式,取得了包含诉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2011年杨某俊向梅县法院起诉熊某生要求其返还原物,后梅县法院作出(2011)梅县法民三初字第190号判决,驳回杨某俊要求熊某生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杨某俊对判决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梅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熊某生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占用的坐落于梅县区程江镇周塘村新县城门楼斜对面205国道边永兴综合楼第一幢从左往右算起第8至11间店铺及二楼约80平方米的套房交还杨某俊,并驳回杨某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以上复杂的历史问题,熊某生拒绝腾退房屋,案件一直未能执结。2016年3月,杨某俊委托代理人陈某粦与熊某生一同来法院请求解决。为圆满调处矛盾,邱忠强院长、副院长杨晓东进行了接访,会同承办此案的执行法官,分别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分析利弊,耐心细致做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委托代理人陈某粦代杨某俊支付130万元给熊某生,熊某生自动腾退房屋。
至此,纠缠十六年的骨头案画上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