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县法院积极采取多项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李某某缴交执行款16万多元,并尽快将执行款转交到申请执行人手中,充分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8月,江西籍工人张某海受雇于李某某在梅县桃尧镇从事房屋装修。张某海在劳作过程中从脚手架摔下来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10月,张某海的父母及四个未成子女到梅县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某赔偿张某海死亡的各项损失72万多元,后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李某某应向张某海的父母及子女赔偿19多万元。判决生效后,2013年9月,张某海的父亲张某乐等人向梅县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执行案后,执行法官获知因张某海的死亡赔偿款没有得到赔付,加上张某海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张某海的尸体至今仍在殡仪馆冷冻没有火化。执行法官急当事人之所急,快速启动执行程序,三天内就完成了“四查一告知”手续,没有发现李某某的银行存款,但及时查封了李某某的一辆小汽车。由于评估拍卖小汽车程序多耗时长,执行法官多次找李某某做工作,要求其主动履行判决,李某某均表示没有钱。后经执行法官摸查了解,李某某多年从事农村建筑承包工程,完全有履行能力。2013年11月27日,执行法官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对李某某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行为,实施司法拘留十五天。迫于法律的威严,李某某亲属在第二天就向法院交纳了执行款16万元。11月28日,当申请执行人张某乐从江西赶赴梅县法院接过执行款后,激动地说没有想到梅县法院的法官为民着想,没有地方保护主义,想尽办法这么快就执行到赔偿款,拿到赔偿款终于可以解决张某海四个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和张某海的丧葬事宜了。后经执行法官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执行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一件涉及群众疾苦并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案件顺利执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