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以来,梅县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采取五项措施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早日回归社会,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环境,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是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动态监管。准确把握社区矫正适用对象,正确适用非监禁刑,为社区矫正工作奠定稳固基础。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在判决前委托社区矫正机关对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社会关系、一贯表现及对社会的影响后果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据此作为适用非监禁刑的依据。2010年以来,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497人,逐一登记在册,详细记录犯罪特点,梳理存在问题,拟定改造计划,实现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动态监管。
二是建立社区矫正无缝衔接机制。在判决、裁定生效后要求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在限定期限内到居住地司法机关报到。及时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抄送给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地检察、公安和司法机关。社区矫正机关在社区矫正人员完成社区矫正后及时向法院出具《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使法院能够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管教情况和动向。
三是建立社区矫正联合考察机制。2010年以来,每年10月在县委政法委统一部署下,梅县法院与县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派出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考察组,对全县各乡镇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全面考察,并对社区矫正相关责任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切实提高各基层单位社区矫正工作质量,解决存在问题,推广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
四是重点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对未成年人犯罪,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提高非监禁刑的适用率,2010年未成年人非监禁刑适用率为56.5%,2011年、2012年为68.6%,2013年达100%。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行必要保护措施,包括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档案封存保密,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进行社区矫正,积极采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正常融入社会的监管帮教措施。
五是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回访帮教工作。在审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非监禁刑案件时,强化对被告人的法制教育工作,促使被告人真诚悔过,并写下服从社区矫正保证书。判后,不定期深入社区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跟踪回访,通过座谈、单独谈心等形式,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表现,督促社区矫正人员遵守监管规定。在回访过程中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存在工作和生活困难的,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做好安置帮教工作,预防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