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县法院高度重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积极采取多项措施落实省高院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大力推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效率。日前梅县法院通过法定程序选任9名人民陪审员,将人民陪审员增加至30名,占法官人数的50%以上。近几年,案件陪审率逐年递增,2011年案件陪审率37.4%,2012年65.1%,2013年83.3%,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调解率也逐年递增,案件处理结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精心选任,确保陪审员质量。逐步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采取在法院门户网站发布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名额、选任条件和程序等事宜。对相关单位推荐和公民个人申请的人民陪审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确保符合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优化人民陪审员结构,为满足审判工作需要,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符合普通代表性原则,有来自城市、乡镇、政府机关、医疗系统、建筑、金融行业等社会各阶层、各行业的人士。坚持公平竞争与择优录取原则,使尽量多的团体和行业的代表进入陪审员队伍,邀请在群众中威信高、专业知识过硬的调解能手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加强培训,提高陪审员素质。人民陪审员来处自不同行业,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但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比较欠缺。梅县法院对初任人民陪审员在上岗前实行包括法官职责和权利、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诉讼规则等内容的培训。在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期间,根据审判工作的专业知识需要,不定期间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组织培训,通过专家授课、旁听观摩庭审、参与调解执行、开展疑难案件讨论、发放法律资料等形式,全面提升人民陪审员掌握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能力。
三、发挥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杜绝“陪而不审”现象。在参与庭审、评议案件活动中,鼓励陪审员敢于发表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处理意见等方面的见解和看法。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特长优势,解决案件疑难复杂问题,实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邀请医疗机构的人民陪审员参审医疗纠纷案件,邀请工会企业的人民陪审员参审劳动争议案件,邀请教师或妇联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未成年犯罪案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贴近社会民众,知民情、懂民意的优势,实现人民陪审员与民众的互动,由人民陪审员用社会道德标准对案件进行评价,最大限度地促成案件调解。
四、加强管理,实行评估考核。法院政工科是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使用、考核和工作保障。制定《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作为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和奖惩考核的依据。落实经费保障,根据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审理案件和调解案件的数量给予一定的报酬。政工部门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学习、培训和在陪审案件中的时间观念、庭前准备、庭审配合、仪表仪态、评议思路、认定案情、裁判观点等进行量化评分考核,并作为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评为优秀人民陪审员的给予奖励。对无故三次不参与陪审,消极行使人民陪审员职责的,提请人大常委会解除人民陪审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