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县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理念,历时一年多时间,采取多项措施顺利完成破产企业的清算、财产变现、财产分配、职工安置工作,稳步有序地审结了梅县程江水泥厂破产案件,实现高达12.04%债务清偿率,为保障职工、债权人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严把破产案件立案审判关。2012年4月梅县程江水泥厂提出破产申请后,梅县法院高度重视,对立案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并报请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批。立案后,立即抽调经验丰富的商事审判员组成专门的破产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成员认真学习研究破产法律知识、司法解释和审判案例,认真分析研判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审理方案,确保了破产案件审理的质量,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
二、加强管理人的监督和指导。为防止管理人利用法律给予的权力,随意处置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合议庭依法加强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一是合议庭加强对管理人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监督,明确其具体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促使他们能够依法办事。二是从业务上指导管理人开展清算工作,查清、管理好破产企业财产,为变现破产财产和分配破产财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处理。
三、严格执行财产变现程序。一是实际阳光审判,杜绝暗箱操作,根据管理人的委托,梅县法院通过摇珠确定资产评估公司和拍卖公司对梅县程江水泥厂的资产进行评估和拍卖,防止资产流失。二是加大财产变现力度,采取多种工作措施,做好、做细财产增值变现工作。通过联系相关企业,拆除报废厂房实现增值20万元,还节省了一笔拆除费用开支;争取较多竞买人,原预计价值500多万元的厂房土地使用权成功拍卖取得价款900万;变卖废旧设备收入180多万元,累计实现财产变现1100多万元。实现了破产财产较高的变现价值,从而达到最大限度维护职工、债权人的利益。
四、严格执行财产分配制度。合议庭多次召开债权人会议,确定债权数额、公布破产企业财产、财产变现情况及讨论分配方案。根据债权人申报,确认普通债权有6000多万元,个人集资款510多万元,单位集资款380多万元。为维护职工利益,稳定社会,梅县法院严格按照清偿顺序执行财产分配,在支付破产费用后,优先足额拨付职工安置费77多万元及补交社保金40多万元;同时为保护个人集资户的利益,经与程江镇政府沟通确定个人集资款由程江镇政府负责按每年1.5%兑付给个人集资户,单位集资款则按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最终实现破产财产按12.04%清偿率进行分配。梅县法院对破产企业集资款的创新处置方案,受到了省法院课题调研组的充分肯定。
梅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政府做好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切实保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没有发生破产案件中容易出现的职工、集资户上访等影响社会不稳定现象,审判工作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受到县委县政府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