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穷尽执行措施,查找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一方面通过向金融证券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梅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梅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另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与经营者方某取得联系,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要求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因一时没有查扣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张某春等申请执行人情绪激动,多次到县级、市级信访部门上访,梅县法院的执行法官都耐心向他们做好解释工作,向他们释明法院正在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没有放弃,一定会让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兑现。
二是启动执行联动机制,发挥多方力量。执行小组成员及时转变思路,与梅县白渡镇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方沟通协调。最后通过调查了解获悉,方某等人承包旋窑水泥生产线时曾向发包方梅县某某旋窑水泥有限公司交纳保证金200万元。此款仍在梅县某某旋窑水泥有限公司。执行法官当即向梅县某某旋窑水泥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100万元保证金划入法院指定的账户。为妥善解决企业和员工之间的争议,在执行法官和白渡镇政府、白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多方联手主持调解下梅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梅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张某春等83名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调解协议。
三是发挥诉前联调机制,保障群众利益。据当地政府反映,梅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梅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承包的水泥生产线有30多名工人没有申请劳动仲裁的,仍存在劳资争议的隐患。为了达到案结事了,维护当地社会稳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与白渡镇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努力,促成梅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梅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34名劳动者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由梅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梅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每位劳动者支付二千元至六万元不等的工资、经济补偿款等。并由梅县法院组织安排立案庭和民事审判庭的工作人员在发放执行款当天在现场对人民调解协议予以审查确认,然后办理申请执行手续,与张某春等83名申请执行人一起参与分配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