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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一起土地腾退案
发布时间:[2013-04-02]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353

201342,梅县法院依法对陈某怀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陈某化拆除建筑物、退还土地案件进行强制执行,强制清除了陈某化在私自买卖的责任田范围内搭建的建筑物,将土地交还给申请执行人陈某怀。

2006713陈某怀之子陈某平将其家位于梅县程江镇西山村坝子上的0.25亩责任田转让给陈某化,陈某化在该责任田上搭建房屋用于经营洗车场。陈某怀认为陈某平瞒着家人将0.25亩责任田擅自转让给陈某化,据此,请求法院确认陈某平与陈某化签订的《转让土地合同》无效,并要求陈某化拆除地上建筑物并交还0.25亩责任田。案件经一审、二审,法院认为陈某平将户主陈某怀承包经营的责任田擅自转让给陈某化,而且陈某化在该责任田范围的土地上搭建洗车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规定。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确认陈某平与陈某化签订的《转让土地合同》无效。二、陈某化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梅县程江镇西山村坝子上0.25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并将该土地交还给陈某怀。

判决生效后,陈某化没有自觉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陈某怀于201112月向梅县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为化解当事人矛盾,维护社会和谐,执行法官在一年多时间里多次上门向陈某化宣传法律做思想工作,但陈某化都提出诸多无理理由拒不履行义务,陈某化及其亲属对抗情绪激烈。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梅县检察院就本案建议梅县法院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惩治集体土地私买私卖非法交易行为。梅县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多次向梅县县委政法委汇报案件情况,并与公安局、维稳办、农业局、程江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启动联动执行机制,研究制定执行方案。

201342,经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梅县法院组织强制执行专案组,并邀请人大代表、检察院的代表到现场见证执行。梅县法院院长邱忠强亲临现场指挥,整个执行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经过2个小时的努力,顺利拆除了地上建筑物,并将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某怀。

本次强制执行腾退土地,切实维护了法院判决的法律权威,同时对群众进行了法律宣传教育,使群众充分认识到交易土地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私自买卖土地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并将会为此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