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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法院实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发布时间:[2013-03-22]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233

梅县法院为贯彻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从2013321日起全面实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一、精心组织,建立规章制度。梅县法院组织制定《梅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对象、内容、范围、执行部门以及工作流程等具体的内容。规定了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被发现犯罪行为或是在判决时,罪犯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也必须予以封存。

二、加强管理,明确部门责任。法院对未成年人罪犯作出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时,法院依职权同时作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无需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申请封存。结案后,刑事审判庭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装订卷宗并向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由档案室专门进行登记造册,实行专柜管理,加密保存。

三、加强保护,封存范围有突破。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但未分案办理的案件,法院作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之后,法院应对其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单独存档、封存,避免其犯罪记录泄露。对成年人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材料,应封存。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案卷材料,亦应封存。

四、严格审批,防止信息外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需要查询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查询理由和依据,说明查询内容、对象、原因、用途等。并由档案室先行审查,层报院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