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聚焦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聚焦 >> 工作动态
梅县法院四项举措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13-01-14]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113



梅县法院积极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认真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法定义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创建平安梅州作出不懈努力。今年,经梅县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的有164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设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机构。

梅县法院成立了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小组,以主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为组长,各民事审判庭的庭长和法庭庭长为小组成员。制定了相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办法,完善联络机制、纠纷通报机制、业务指导机制、诉前联调工作机制等一系列长效工作机制。

二、坚持长期指导,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制。

梅县法院与梅县司法行政机关、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院与局、庭与所”的长期有效对接联络机制。梅县法院将四个法庭的辖区和城区分为五个片区,指派五名法官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各自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络工作,建立民间纠纷调解工作信息网络。四个人民法庭与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系密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民间纠纷的动向和发展趋势,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推广人民调解的新做法和新经验。

三、多种方式拓展业务培训,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制。

1、积极协助司法局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近年来,梅县法院指派法律知识渊博、经验丰富的审判员承担授课任务,召开了9场次培训课。向参加培训的人民调解员讲解婚姻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相邻纠纷等方面法律知识、调解技能。

2、通过电话指导和巡回办案指导等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人民调解员在调处民间纠纷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与法院联络员联系,咨询法律适用问题。对疑难复杂的纠纷,人民调解员也可约请法院的法官共同参与调解纠纷。

3、通过诉讼审查人民调解协议对人民调解进行业务指导。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要求确认的或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变更、撤销的,法院经过审查发现人民调解程序不正确、结果不合法的案件。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即向原调解组织通报情况,及时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和具体的改进措施。

4、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对人民调解进行业务指导。梅县法院各人民法庭利用法官下乡到各镇村时与辖区内的镇综治办、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召开会议,会上互通信息、通报辖区内民间纠纷发生的情况和各种工作情况,对疑难复杂案件共同进行分析研讨,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纠纷的能力。

四、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无缝对接,有机统一。

梅县法院对一些争议不大的民、商事纠纷在立案阶段,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完善诉前联调工作机制。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邀请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人民调解员与案件承办人相互配合,将人民调解这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融为一体,实现公正高效解决纠纷,同时法官通过个案指导向人民调解员传授了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