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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法院多项举措开展少年法庭工作
发布时间:[2013-01-14]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621

梅县法院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和预防工作中,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针对新形势下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态势,采取预防教育、改变庭审方式、延伸帮教路子等多项措施,维护青少年权益取得显著成效。主要做法有: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预防犯罪。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为关爱青少年,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梅县法院与共青团、教育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送法进校、送法进社区。梅县法院利用丰富的法律人才资源和法律宣传经验,通过在学校开办法律讲座等方式,教育在校青少年牢固树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提高青少年分辨是非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二、创新审判工作方式,提高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质效。

1、成立专门的少年法庭,专人负责。梅县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内选派精通审判业务,有爱心,热心于教育、感化工作的审判人员组成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同时还指定一名女审判员相对固定负责。少年法庭专门对辖区内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发展态势进行分析,在大量案例分析和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一套预防、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科学工作方法和制度。

2、庭审方式改革,分案审理,寓教于审。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为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采取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分案审理。针对未成年人智力状况低、认知水平差和心理承受能力不稳定的特点,积极采取与青少年身心状况相适应的特殊庭审方式,推广“圆桌”审判,创造温情的气氛,有利于拉近距离,消除未成年人的恐惧感,更易达到教育、感化效果。诉讼阶段,根据掌握的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指控的犯罪前后表现情况,发现未成年被告人身上曾有过的闪光点为感化点,点燃他们尚未泯灭的良知。再通过法官、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运用温和的语言、亲情感化作用,在充满真切关怀又不失严谨宽松的庭审氛围,使未成年被告人认识到犯罪的原因和社会危害性,使他们接受法律教育的同时,激发他们的上进心,避免未成年被告人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

3、教育、挽救为主,依法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法律意识淡薄、行为轻率造成的。根据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可易性大,可塑性强,如果加强教育、矫正,可以使他们改邪归正,成为有用之才。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和贯彻省高院进一步扩大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的适用的精神,只要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矫正,在法律框架内对未成年被告人大胆适用非监禁刑。2009年至2012年,梅县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非监禁刑的适用率逐年递增,2009年为43%2010年为50%2011年为70%20121月至10月为75%。对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经过教育改造,没有重新犯罪的。

三、判后帮教,定期回访,让未成年被告人走上人生阳光大道。

梅县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宣判时发放一份与少年法庭的联系表,记载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少年法庭的联系电话、联系人。为方便日后进行跟踪帮教和有效的教育和引导,以减少重新犯罪,巩固之前的教育效果。

梅县法院每年定期与县政法委、司法部门联合开展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察,敦促社区矫正人员接受教育、遵守社区监管规定。通过回访考察,了解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行为、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发现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存在的不良行为,防范犯罪现象再发生。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有效的教育引导和就业引导,帮他们树立起正确有人生观和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