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节录>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1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2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3支付令;
4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5国家赔偿决定书;
6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7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8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9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10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未成年人犯罪的;
3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4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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