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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403执311号
发布时间:[2018-07-23]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967

 

    

 

2018)粤1403执311号

张尚钦: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梅州市鹏安货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尚钦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7)粤1403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你(单位)应偿付已支付的损失赔偿金159984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46元,申请执行费2326元。现因你(单位)住所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1403执311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后 10 天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O一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