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州市梅县区法院审结一起放火案,被告人李某林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22年9月30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李某林来到其叔叔即被害人李某新家中。因李某新不让李某林在其家中住宿,将家中电闸断开后离开住家到其放养的鱼塘看守过夜。李某林遂怀恨在心,在李某新离开后,来到厨房拿猪油泼到客厅长木凳的布上、卧室的床上,然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看见火燃烧起来后,李某林走到一楼大门口观看火情。李某新发现自己住家方向一片红光,赶回住家,发现住家着火后打电话报警。经评估,被烧毁的房屋、物品价格为44994元。
梅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林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羊城派
通讯员: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