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属于专卖品,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近日,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运输烟草案,被告人曾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2年6月8日晚上,被告人曾某经他人介绍认识烟叶货主叶某,双方约定曾某帮叶某运输烟叶,货到后支付运费。运货前,曾某按叶某要求改装了车载定位系统。2022年6月9日早上,曾某驾驶货车前往双方约定的目的地,到达后,曾某驾车跟随货主派来的引路人来到一仓库装载烟叶。装货期间,曾某未履行货物查验义务,也未要求对方出示货物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曾某驾驶货车到达梅县区某路段时,被梅州市梅县区烟草专卖局等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样品经检验为烤烟,有使用价值,经鉴定价值为7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犯罪,还为其提供运输便利条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羊城派
通讯员: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