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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调解员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19]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906


特邀调解员规定


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完善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梅县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所涉及的婚姻家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险、医疗损害赔偿等案件,根据案情需要,在案件立案前后、审判过程、执行过程中均可邀请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协调解决纠纷。

二、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活动,除按本规定外,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特邀调解员由本院根据上述类型案件相应建立的各项工作规定所涉及的相关单位推荐,经本院审查后予以选任。

本院亦可邀请符合条件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担任特邀调解员。

四、本院对符合条件的特邀调解人员,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采取公开公示方式,颁发聘任书,聘任期限为一次一年。

五、特邀调解员由本院立案庭负责管理、使用及考核,在本院专门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内开展工作,采取常驻及临时邀请两种方式参与调解工作。

六、特邀调解员为自愿服务性质,本院一般不支付报酬。但根据具体情况由本院支付车旅、误餐等费用。表现突出的由本院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

七、特邀调解员由本院根据具体实际接受业务培训,一般为一年一次。

八、特邀调解员如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由本院作出警告、通报、除名等措施,同时函告相关推荐单位进行相应处分。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