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网上阅卷工作流程(试行)
为规范网上阅卷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践,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一条 除法律、司法解释及本工作流程另有规定以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广东移动微法院、“粤公正”微信小程序等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查阅、下载、打印、复制本院正在审理、执行的案件电子卷宗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网上阅卷,应通过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并完成身份验证;律师等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阅卷,还应上传律师证、委托代理手续等材料。
第三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的卷宗是指案件的正卷。
查阅正在审理、执行的案件卷宗,是指最终归属正卷部分的内容,包括起诉书或执行申请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各类证据材料及裁判文书等。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通过网上诉讼服务平台预约时间到本院现场查阅。
第四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下载、复制卷宗材料,不得变造、删改,用于非法目的。
第五条 申请网上查阅未归档案件材料的,由承办人审批;案卷己归档的,由诉讼服务中心或者档案管理部门登记后报庭长审核,再报主管副院长审批。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同意申请的,应将电子卷宗正卷材料分项推送或全卷推送给申请人;不同意的,应通过申请平台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六条 审批人未按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完成审批,被当事人投诉的,按信访投诉流程办理。
第七条 尚未形成电子卷宗的案件,当事人申请网上阅卷的,告知其预约现场阅卷。
第八条 本工作流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工作流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