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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风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1-06-22]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866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风险告知书

你(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甚至根本不能实现。因此本院有必要提醒申请执行人注意:申请执行存在风险,应当增强执行风险意识。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执行风险作如下告知:

  一、逾期申请执行或申请恢复执行的风险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致使申请执行期间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无法定理由逾期申请的,将承担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或申请恢复执行的风险,法院将不予受理执行或恢复执行申请。

  二、执行申请不当的风险

  执行请求漏项,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放弃的风险。执行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在执行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执行。

  三、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诉讼保全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积极协助执行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银行开户情况、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投资及诉讼保全等情况。

  如果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执行法院依职权亦无法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

  四、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如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统一信用代码)、具体的地址、通讯联系方式等,并积极协助执行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行踪。如不能提供,执行法院又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执行法院将会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

  五、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当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将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的必需品,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六、不及时申请处分查控财产的风险

  被执行财产被依法查封、冻结后,申请执行人应及时申请执行法院采取处分措施,防止出现查控财产灭失风险。未预交评估费用的,将导致变价程序中止的风险。暂时不能处分的,在查封、冻结期限界满前,未及时申请执行法院采取续行查封、冻结措施,将导致不能受偿的风险。

  七、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风险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执行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有权对其强制执行。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执行的,执行法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可通过代位诉讼解决。

  八、参与分配的风险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申请执行人请求参与财产分配的,应依法及时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及提供相关执行依据等书面材料。申请执行人认为自己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提供相应证据。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执行财产按财产控制先后顺序受偿,顺位在后不能受偿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受偿。

  如果怠于行使权利,将承担不能实现债权的风险。

  九、终结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依法终结执行:(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能力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4)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5)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我们虽然不能保证必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但我们承诺依法执行,恪尽职守,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如有不明之处,可来电咨询,电话:0753-2589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