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标准(速算公式)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一、财产案件:
标的额 | 速算公式 |
1万以下 | 50元/件 |
1万-10万 | 标的额×2.5%-200元 |
10万-20万 | 标的额×2%+300元 |
20万-50万 | 标的额×1.5%+1300元 |
50万-100万 | 标的额×1%+3800元 |
100万-200万 | 标的额×0.9%+4800元 |
200万-500万 | 标的额×0.8%+6800元 |
500万-1000万 | 标的额×0.7%+11800元 |
1000万-2000万 | 标的额×0.6%+21800元 |
2000万以上 | 标的额×0.5%+41800元 |
二、非财产案件:
离婚 | 类型 | 收费标准(速算公式) |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 | 300元/件 | |
超过20万元的部分 | 标的额×0.5% |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 500元/件 |
5万元-10万元 | 标的额×1% | |
10万元以上 | 标的额×0.5%+500元 | |
其他非财产案件 | 100元/件 |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四、保全案件:
类型 | 收费标准(速算公式) |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 30元/件 |
1000元-10万元 | 标的额×1%+20元 |
10万以上(89.6万元以上限额) | 标的额×0.5%+520元(限额5000元) |
五、其他:
类型 | 收费标准 |
申请公示催告 | 100元/件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 400元/件 |
申请破产 | 依照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六、执行案件:(无须申请人预交,执行后按下列标准由被执行人负担)
标的额 | 收费标准(速算公式) |
没有执行金额的 | 500元/件 |
1万元以下 | 50元/件 |
1万-50万 | 标的额×1.5%-100元 |
50万-500万 | 标的额×1%+2400元 |
500万-1000万 | 标的额×0.5%+27400元 |
1000万以上 | 标的额×0.1%+67400元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诉讼费用减半。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诉讼费用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