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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403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24]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142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华胜、何晓敏、梁佳:

原告梅州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诉被告刘华胜、何晓敏、梁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粤1403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华胜、何晓敏应支付借款本金54421.9元,利息6376.25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18日止)及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付清款项止的利息(利息以被告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给原告梅州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被告梁佳对被告刘华胜、何晓敏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梅州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2052元,由原告梅州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负担667元,被告刘华胜、何晓敏、梁佳负担138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OO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