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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03民初440号
发布时间:[2016-03-28]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035

案    号:(2016)粤1403民初440号

立案日期:2016年03月15日

案    由:离婚(涉台)

原    告:王新芳

被    告:陈启明

主审法官:刘伟梅

合议庭成员:曾俊、陪审员古盖立

书 记 员:叶晓

开庭时间:2016年05月05日09时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