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一起运输假烟案,被告人邹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2024年3月,被告人邹某在广西以800元一趟的费用受雇于一男子运载一批卷烟到广东潮汕地区。某男子将一辆载满卷烟的汽车在广西某高速公路上交给邹某,并提供两部手机、一部对讲机等物品。该男子交代邹某车辆的行驶路线由其通过对讲机指引,后邹某驾驶汽车往广东潮汕地区方向行驶。当日13时许,公安联合烟草专卖部门在梅州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设卡检查,邹某驾车强行冲卡被现场截停,后被现场抓获,并从其驾驶的车内查获97mm卷烟2736条。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假冒卷烟价格为49.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烟,而为其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管控的专卖专营商品,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生产、运输、买卖烟草制品的,构成犯罪。运输者在运输货物前应当确保所运货物来源清楚,依法依规作业,拒绝运输来历不明的货物,拒绝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货物,一旦知道所运输的货物是违禁品(如香烟、毒品等),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来源:掌上梅州
通讯员: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