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毁林挖石的案件,被告人蔡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从2017年6月开始至2018年4月,被告人蔡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雇请挖掘机到梅州市梅县区白渡镇一山场勾挖煤矸石,并雇请车辆将勾挖的煤矸石运至蕉岭县一砖厂出售,勾挖行为造成山场林地大量毁坏。经鉴定,被告人蔡某在山场勾挖煤矸石造成原有林地的植被被严重毁坏,合计面积22.58亩,涉及1个小班,该小班均为生态公益林(防护林中水源涵养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勾挖煤矸石,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山场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惩处。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撰文: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