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工作流程(试行)
为进一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促进法律共同体建设、提升司法互信,为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一条 本院为律师提供诉讼服务,遵循合法规范、透明高效、集约智能的原则。
第二条 本工作流程所称律师,是指取得执业证书,依法参与诉讼活动的律师与实习律师。
第三条 律师通过网上平台、诉讼服务大厅等提出的诉讼服务需求,承办人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办理。
第四条 律师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申请网上立案的,承办人在立案受理阶段对其提交的起诉材料可不要求核对原件。
第五条 律师可以通过网上平台提出保全、鉴定、回避、撤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视频质证、延期开庭、延长举证期限等申请;承办人应当及时审查、回复。
第六条 律师参与诉讼,可以通过网上平台提交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质证意见、证据等诉讼材料,承办人应当及时签收。
第七条 律师接受电子送达的,可以通过网上平台、微信、电子邮箱等签收诉讼文书。
第八条 律师凭执业证可快速进入律师安检绿色通道,律师在诉讼服务大厅递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可不核对原件。诉讼服务大厅排队人数较多需要较长时间等待的,可优先安排律师通过自助立案设备自助立案或引导其通过网上平台立案。
第九条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律师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督促和协调。
第十条 本院认证律师身份信息通过对接律师信息库或者以采集信息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本工作流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流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