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缪翠媚:
本院受理原告林东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准许原告林东与被告缪翠媚离婚。
二、婚生小孩林雪茹由原告林东负责抚养,被告缪翠媚从2012年11月份起至小 孩独立生活为止,每月付给原告林东小孩抚养费400元。
三、共同财产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粤BD257Q)归原告林东所有。被告缪翠媚应得财产份额折款11500元由原告林东付给被告缪翠媚,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东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请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