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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县法畲民初字第1号
发布时间:[2015-03-03]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367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林燕峰:

本院受理原告罗志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梅县法畲民初字第1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畲江法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0一五年二月五日  

 

 

公告单位: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畲江法庭

承办法官:刘国勇  电话:0753-2481404

当事人:罗志刚  13502332832

邮寄样报地址: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畲江法庭

邮政编码:514000

发票:罗志刚

付款人,收件人:梅县区人民法院畲江法庭

汇款方式:银行汇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