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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县法畲民初字第51号
发布时间:[2014-12-25]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464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杨森元:

本院受理原告叶汉华诉被告杨森元、廖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杨森元、廖利芳应共同偿还尚欠原告叶汉华的借款60000元及支付该款从201482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给原告。

如果被告杨森元、廖利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两被告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O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