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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县法畲民初字第50号
发布时间:[2014-09-15]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416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吴志新公民:

本院受理原告张创兴、王金祥、梁烈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内容如下:1、解除原、被告于2014619签订的《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4万元给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41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畲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O一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