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毁灭,有利于案件当事人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让案件化解在诉讼阶段,避免当事人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发生,梅县区法院合理采用财产保全措施,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有力的保障。2018年1月至6月,梅县区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127件,申请保全金额达8065.93万元。
梅州市某电子公司诉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梅州市某电子公司向梅县区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东莞某银行账户存款108000元进行冻结,并提供其购买的保单保函为担保。
执行法官接到立案执行保全材料后,加班加点审查,迅速作出保全裁定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名下的东莞某银行账户,但一直无反馈,考虑银行存款随时都可能被转移的情况,执行干警不畏艰辛,决定亲自驱车前往东莞某银行,经查询发现被申请人账户余额有21万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该银行账户存款108000元,及时将保全结果告知申请人,有效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