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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受贿 受审认罪认罚
发布时间:[2018-12-29]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3496

国企员工受贿 受审认罪认罚

11月28日上午,梅县区法院适用10月26日通过公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规定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受贿罪案件,这是梅县区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规定审理的案件。

被告人陈昕在某国有企业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送款20余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陈昕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昕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送款,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受理后,依法由院长担任审判长、另外两名法官担任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当庭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充分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

该案的办理是梅县区法院积极贯彻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具体体现,是推动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又一有效举措,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同时,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质效。同时,法院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对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有利于司法改革全面落实。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文中人物为化名)

(钟佛梅)

 

来源:电视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