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法院为提高法律文书质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权威性,出台《法律文书格式规范(试行)》,对裁判文书制作的字体、印制版式标准、数字的使用、标点符号的使用等予以统一规范。其他法律文书如通知书、司法建议书等参照裁判文书的标准印制。
一、各类裁判文书的眉首,即法院名称确定为“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对文书名称、案号、正文主体、落款、页码等各项的字体、页面设置、排版均设置了统一标准。
二、分项详细列出数字表述使用汉字或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形。
(一)下列情况,数字的表述应使用汉字。
1、引用的法律条、款、项;如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2、判项序号;
3、刑事裁判文书判处的刑罚(含主刑和附加刑);
4、裁判文书尾部的日期(“
5、不是表示一组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如一律、星期二、一分为二、一笔帐、三个单位等;
6、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词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
7、邻近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
8、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的词语,如十几天、一百几十次。
(二)下列情况,数字的表述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1、案号,如(2014)梅县法民一初字第10号,序号不用类如“
2、地址、门牌号码,如科技路30号;
3、除裁判文书尾部时间外的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如
4、统计表中的数值(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比例)和量值,如48、-125、63%、1/4、3︰2、
5、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时,原条文用阿拉伯数字的。
(三)使用阿拉伯数字应注意的问题。
1、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及其他数值不能断开移行,如:100000不能在行末写100,在下一行开头写000;63%不能在行末写63,在下一行开头写%;
2、年份不能简写,如“1999 年”不能简写成“99 年”;
3、五位以上数字,尾数有多个“
4、阿拉伯数字一律使用半角,如应使用2014(半角),而不是使用2014(全角)。
(四)判决主文中有关金钱数额、履行期限等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除涉外案件或本案中同时有其他外国货币的表述时,一般不特别注明“人民币”字样。
三、规范标点符号的使用。如:诉讼参加人姓名、名称或称谓应连在一起成为一个分句,中间不用标点符号,也不用空格,句末用逗号;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用逗号隔开,句号结束;多层意思的,各层之间句号隔开;“判决如下”、“裁定如下”等提示裁判结果的词语后,使用冒号,裁判结果的判项序号之后用顿号。一个判项中有多层意思的,中间用分号隔开,判项末用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