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在线庭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了规范民商事案件在线庭审秩序,维护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保障在线庭审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审判人员应积极推广和有序规范在线庭审,要综合考虑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确定是否采取在线庭审方式。如存在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庭审、不具备在线庭审技术条件、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的,暂不适用在线庭审。
在线庭审活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开展在线庭审,一般应当在法庭内进行;因疫情防控需要,确需在其他场所在线开庭的,应当报请分管副院长审批。
二、本规定所指的庭审包括庭前会议、开庭、调解和宣判等在线诉讼环节。
三、本规定所指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四、庭审原则上采取在线视频方式进行。
五、诉讼参与人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参加庭审。
诉讼参与人不得在下列场所参加庭审:
(一)网吧、商场、广场等影响庭审音频、视频效果的场所;
(二)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
六、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庭审前登陆法院出庭诉讼平台,按照指引和广东高院发布的在线诉讼操作指南等进行庭前测试,确保参加庭审时网络稳定、畅通,视频画面清晰,音频传输流畅。
七、诉讼参与人应当确保庭审环境与测试通过后的庭前测试环境一致,应当在庭审前十五分钟点击法院出庭诉讼平台进入庭审,检测网络、音频及视频等设备。
八、主办法官、书记员要确保各方诉讼参与人身份真实性,通过证件证照比对、实名手机号码关联等方式在线完成身份认证工作,应检测确认诉讼参与人系使用其本人微信平台、诉讼平台账户参与庭审;应检测确认当事人使用的网络条件、设备、场所符合网上庭审需要,联系各方当事人庭前测试,必要时请信息化技术人员予以技术支持。
九、诉讼参与人参加庭审,应当确保头面部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
十、诉讼参与人参加庭审,应当仪表整洁,文明着装
十一、诉讼参与人在庭审活动中,应当保持通讯设备静音或关闭;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注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举止得体,坐姿端正,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随意站立或走动;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故意脱离视频画面;
(五)录音、录像;
(六)使用微信、微博等传播庭审活动;
(七)其他妨害庭审秩序的行为。
十二、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许可,不得打断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
十三、诉讼参与人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做到吐字清晰、语速适中、声音洪亮,不得使用有损人格或带有人身攻击性的不文明语言。
十四、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应当全程保持现场安静,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庭审视频画面。
十五、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旁听庭审,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同一场所参加庭审。
十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允许他人在自己选择的场所旁听庭审的,应当经过法庭许可,并至少在庭审前一日向本院提交旁听人员的身份资料,经核实身份并批准后方可旁听庭审。
十七、庭审结束后,需要通过在线确认方式对笔录予以确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及时确认。
十八、诉讼参与人在庭审过程中因技术、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退出庭审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宣布休庭,可给予其合理时间排除故障,故障排除后继续进行庭审。
十九、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庭审的,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擅自退出的,视为“中途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十、对违反在线庭审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在线庭审;对拒不退出在线庭审的,可强行关闭其语音、视频功能;严重扰乱庭审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一、审判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庭审规则,确保在线庭审正常进行。
二十二、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