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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人民法院2014年上半年缓、减、免交诉讼费情况
发布时间:[2014-07-21]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3648

 

序号

申请人

原告

被告

   

案号

诉讼费金额

(元)

申请缓交金额

(元)

申请

时间

办理缓交结果

金额

(元)

1

黄经海

黄经海

温新运等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民三第11

经济、生活困难

2376

2376

20131227

2376

2

李建胜

李建胜

赖派崧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民三第16

经济、生活困难

4084

4084

201416

4084

3

李城、

李利红

李城等3

范利祥等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民三第41

经济、生活困难

5076

5076

2014314

5076

4

罗昌维

罗昌维等2

吴伟贤等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民一第79

经济、生活困难

2336

2336

2014321

2336

5

蓝秀萍

蓝秀萍

钟始宏等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民三第52

经济、生活困难

9046

9046

201448

9046

6

凌彩彬

凌彩彬

李超等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民一第133

经济、生活困难

1303

1303

2014619

1303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