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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指南
发布时间:[2013-01-22]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575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人民检察依法向本院提起刑事公诉,统一由本院立案庭依法进行立案审查,决定立案与否。

一、起诉条件

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要有明确的被告;

3)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

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

二、起诉证据

1、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起诉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薄;起诉人是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证明材料、法人代表证明书等。

2、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见各类案件基本证据)

3、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被告是公民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是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材料等。

三、立案程序

1、递交诉状:

提起诉讼必须提交书面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并按合议庭(三份)对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原告对自己所提交的证据,应进行分类编订,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内容作简要说明,同时附上证据目录,并盖章签名及写明提交时间。

经审查发现起诉状书写不符合格式规范要求,或者起诉证据材料不齐,或者未按要求提供起诉状副本的,退回给原告补正,于补正后的时间为收状时间。

2、立案审查:

1)决定立案。经审查,原告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立案审查法官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审批,七天内予以立案。

2)不予立案。经审查,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立案庭在七日内通知原告不予受理。

3、预交费用:

立案庭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即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应在七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案件受理费。交费后,原告持银行交费回单到本院财会室换领诉讼费收据,并将附卷联交回立案庭。

原告不预交或不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4、送达诉讼文书,排期开庭,案件分流。(略)

四、各类案件基本证据材料

(一)借款合同,借贷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含借款申请书、协议书)、借据、担保手续(含担保合同、声明书)、付款凭证、催收借款通知,利息计算明细等。

(二)购销合同纠纷

购销合同及有关变更、解除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发货票及其他交货凭证、验收记录、付款凭证,发生违约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证明等。

(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承包合同、工程预结算审核文件、工程进度表、工程拨款凭证、有关建筑工程规划、施工审批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的有关证明、建筑项目的图纸、施工单位的资质级别证明等材料。

(四)企业承包合同纠纷

承包经营合同、承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承包方或发包方投资、提供设备的证明、清单、上交、收取利益的证明、企业财产账目、企业生产记录、解除合同的有关材料、上级政府及主管行政部门的文件、处理结论等材料。

(五)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证明材料、以及投保人、被投保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发出的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书面请求、保险人拒绝赔偿给付保险金的通知书等。

(六)存单纠纷

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

(七)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证券回购合同、付款凭证、交易清单、证券权属、债券凭证等。

(八)农村承包合同纠纷

承包合同或协议书、投资证书、帐目清册、财产清单、转包转让协议以及证据、缴纳承包款数量、凭证、合同履行的事实、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等。

(九)离婚纠纷

婚姻关系证明、家庭财产清单、债权和债务证据、双方与纠纷有关的证据以及经济状况等证明。

(十)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自然状况及死亡时间、地点、书面(口头)遗嘱及见证人的证明,诉讼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情况证明,证明被继承人遗产的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