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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须知
发布时间:[2013-01-22]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349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应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原告起诉,应在接到法院预交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三、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四、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异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五、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六、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七、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权进行辩论。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八、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九、当事人如不服法院的第一审裁定或判决,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第一审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应当在提交上诉状的同时,向二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十、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不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十一、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将符合要求的生效裁判文书予以上网公布,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的,应向法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