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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403执394号
发布时间:[2018-07-23]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2021

 

    

 

2018)粤1403执394号

熊梦龙: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熊梦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7)粤1403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你(单位)应支付租金52121.7元及滞纳金(详见判决书),支付律师费3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52元,申请执行费749元。现因你(单位)住所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1403执394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后 10 天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O一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