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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403执327号
发布时间:[2018-07-23]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275

 

    

 

2018)粤1403执327号

沈炎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泰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炎新借款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7)粤1403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你(单位)应偿还借款本金374000元、利息33660元(此息从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按月息1.5分计算),2017年10月1日至付清欠款止的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负担申请执行费6015元。现因你(单位)住所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1403执327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后 10 天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O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