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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403执325号
发布时间:[2018-07-23]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229

 

    

 

2018)粤1403执325号

凌珍秋、陈秋香: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紫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凌珍秋、陈秋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8)粤1403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你(单位)应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3677.68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3924元。现因你(单位)住所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1403执325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后 10 天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O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