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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403执315号
发布时间:[2018-07-23]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971

 

    

 

2018)粤1403执315号

吴友祥、李琼娣: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景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友祥、李琼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7)粤1403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你(单位)应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7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支付律师费45000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250元,申请执行费7943元。现因你(单位)住所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1403执315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后 10 天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O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