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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403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24]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37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梁小金:

原告魏汉昌诉被告梁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403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梁小金应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给原告魏汉昌,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梁小金应支付借款利息(从2020年7月13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给原告魏汉昌,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魏汉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梁小金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