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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403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24]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357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柯翠玉

原告梅州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与被告柯翠玉、梅锡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403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柯翠玉、梅锡山应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逾期利息113135.73元、复利21461.95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5月20日,复利暂计至2020年5月21日,其余利息、复利至还清借款之日以实欠本金数额按个人借款合同[梅村银(个)借字第G1803-015号]约定计付,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给原告梅州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19元,由被告柯翠玉、梅锡山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