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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403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24]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204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陈畅华

原告蔡勇发与被告陈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粤1403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畅华应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付清欠款止的利息(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05%计算)给原告蔡勇发,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蔡勇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畅华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OO十一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