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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403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24]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161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温碧雄、李黎雅

原告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坑支行与被告温碧雄、李黎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粤1403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温碧雄、李黎雅应偿还借款本金9900元,利息4157.4元,本息合计14057.4元(此息计至2020723日,2020724日至还清本金止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计)给原告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坑支行,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51元,由被告温碧雄、李黎雅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OO十一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