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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县法畲民初字第68号
发布时间:[2015-09-23]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3677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罗文彬:

本院受理原告曾繁巩诉被告罗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至还清本金之日的利息(此息按银行同期同类4倍的利率计算)。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二O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对本案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O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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